王某和胡某在上海打工时认识,后因胡某欠王某10000元且多年未还,王某时常找胡某讨要欠款。后来,胡某想到了一个还钱的好办法,因王某一直是做POS机安装生意的,能熟练操作POS机,也知道POS机可以进行“反交易”操作,胡某提出可以通过刷卡套现再取消交易的方式“赚”上一笔。2014年7月16日,两人经过合谋开车来到事先选定的皮鞋店,为躲避道路监控,特意把车停放在离店有很长一段距离的地方。胡某以高额手续费为诱饵,向皮鞋店店主潘某提出刷现40000元,潘某用胡某提供的信用卡分别刷卡4000元和36000元,完成了40000元的刷卡交易。后胡某趁店主潘某外出到银行取现之际,打电话叫来在车内等候的王某,由王某操作店内的POS机将一笔已经交易成功的36000元取消。之后潘某回到店内,将人民币40000元交给胡某,胡某支付手续费。在这整个过程中,王、胡两人所消费的金额不仅一分不少,还如数再“赚”了一笔,共从潘某处骗得人民币36000元。一直到第二天晚上,潘某仅收到4000元,而第二笔交易款36000元却一直未能到账,潘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立即向警方报警。2014年7月30日,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8月11日,王某扛不住压力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王某、胡某两人主动赔偿了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潘某的谅解。
新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求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