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汽车修理厂机修工,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单位规定:汽车修理完成,应由指定试车员试驾修理完毕的车辆。2013年10月16日16时,王某修理完汽车,与往日一样出厂试车(单位未严格执行试车规定),在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王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受害人家属起诉王某及该汽车修理厂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
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林:本案中,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系汽车修理厂机修工,在上班期间试车,虽超出了其职务权限,但单位对其试车行为未提出异议,且其驾驶行为与其本职工作相关,受益人系单位,应当认定为职务驾驶行为。故受害人的损失应由该汽车修理厂承担。后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