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叶平:抵押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一个抵押权人,意味着第一个抵押权人的权益是依法能够得到保障的,该抵押物的剩余值,抵押人有权办理二次抵押,将其剩余值抵押给第二个债权人。因为没有损害第一个债权的合法权益,故无需经第一个抵押权人同意。关键是第二个抵押权人接受剩余值抵押,常常不能满足其权益需求,其所承担的风险更大,故第二个抵押权人接受二次抵押应当持慎重态度。
当债务人或者抵押人不能偿债时,此时实行抵押权顺序是:首先,在第一次抵押的价值额度内,满足第一个抵押权人的权益需求;如有剩余,则可满足第二个抵押权人的权益需求。其次,如果发生抵押物价值贬值,则应当首先满足第一个抵押权人的权益需求,则第二个、第三个抵押权人的权益很可能落空。这即是《物权法》规定的受偿顺序,也符合抵押合同与抵押形成先后的约定与法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