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与申请人梁士勇工伤补偿、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0173号),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3月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梁士勇停工留薪期工资3482.76元、护理费48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18.8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共计人民币26389.3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被申请人可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或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