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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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一企业被罚款29万元,追缴增值税61万元,加收滞纳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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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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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盘“混账”暗藏玄机
我县一企业被罚款29万元,追缴增值税61万元,加收滞纳金25万元
  通讯员 俞秋萍

  年初,县国税稽查局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某冷暖设备销售企业2011-2013年连续三年销售额均为3000万元左右,增值税税负率均在0.9%左右。该企业成立于1995年,系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大型冷冻设备、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制冷配件、冷暖设备的安装、维修。从店面规模、分支机构、日常人流量以及各方反馈的其他情况来看,该公司在当地市场占有率较高,特别是中央空调销售业务,几乎占据当地市场半壁江山。选案人员敏锐地感觉到,该公司可能在税收上存在问题。经选案委员会讨论,该公司被列为备查对象。接下去,选案人员对该企业申报销售额、开具发票销售额、不开发票销售额、资产负债、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各项数据进行了仔细分析,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结合平时积累的对该行业的了解情况,最终确认该企业存在重大偷税嫌疑。经有关程序审批,确定立案检查,并迅速成立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立即召开会议,明确了人员分工和检查方案,并对有关资料进行了案头分析。

  面对企业负责人的抵触情绪和财务人员频繁更换、账目混乱的情况,检查人员知难而上,明确了工作重点。首先从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两方面入手,对该企业长期以来申报表附表一中所反映的“不开发票销售额”部分异常情况进行验证,以证实其是否存在瞒报、少报销售收入的情况。其次查找相关凭证,明确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其是否存在兼营营业税应税劳税,其账面上反映的应税营业税是否属于错报。

  检查人员在混乱的资料中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部分凭证后面所附的销售小票、发票累加金额与凭证中所记载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明显不符。财务人员辩称,因部分发票是在收取预收款后按客户要求提前开具的,并未正式实现销售,故当时不应提取销项税额,公司已在销售正式实现时申报纳税,并未少缴税款。检查人员将近年几千张小票与记账凭证一一清理比对后发现,该企业在2011年初销售中央空调给某部门时,对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的金额借口空调未安装调试将所收款项共243万元计入“预收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直至2012年底和2013年初才逐步将部分“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销售税额,直至立案之日,仍有129万元未转出。同时,2012、2013年度部分销售小票所记载的销售收入共计60多万元直至立案之日仍未记入营业收入记提销项税额。另外,公司采取不入账、不申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近80万元。在铁证面前,该公司有关人员无奈地承认了偷逃税款的事实。

  对于账面中出现的营业税,该公司有关人员解释,他们的中央空调经营模式为收取部分货款后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厂家订购中央空调,到货后加上自有的配件为客户安装调试,合格后再收取余款,并在一定时期内负责维护,同时客户开具发票。其中中央空调款部分,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安装费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并按建筑安装申报缴纳营业税。经过仔细核实相关合同、收款凭证等资料,确定该公司所述流程属实,但对该项销售行为,税务检查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发生了分歧。企业认为所有安装业务已经按实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不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而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属于空调销售企业,无生产能力,所售空调全部从厂家购买所得,明显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其销售空调并安装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案提交案审委员会审理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公司瞒报少报销售收入及延迟计提销项税额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意按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对于其将安装费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行为,认为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无证据表明该公司有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因此只补缴税款而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9万元,追缴增值税61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经计算,该公司实际缴纳滞纳金2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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