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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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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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因非法拘禁获刑
  通讯员 求金霞

  近日,新昌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传销人员非法拘禁案件,三名传销组织人员孙某、刘某、向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两年六个月。

  被害人陈某在庭审时说:“一进门,他们就把我的手机给没收了,更别说让我出门了,每天就是集合在教室上课,我不愿意听课,他们就想方设法地整我,整到我听话,不敢逃跑为止。”

  去年,孙某、刘某、向某三人被“上级组织”派驻到新昌。同年9月,三人在某小区租下一个套房作为传销窝点。他们还对房屋进行了一定改造,用铁丝网封住窗户,并专门开辟出一个房间作为教室。2015年1月9日,陈某被朋友骗至新昌,当晚入住该传销窝点。一进门,陈某就被要求上交手机,陈某越看越觉得不对劲。陈某当场提出,要求离开新昌回老家,遭到孙某等人的阻拦。之后,孙、刘、向某三人利用反锁大门、专人24小时看管等方式限制陈某的人身自由,一旦陈某出现反抗情绪,则采用灌水、捆绑、殴打等暴力方式进行“整治”,致使其双侧关节背面、左右髂棘、左脚背、右膝关节面分别见指甲大小的皮肤破损愈合疤痕,疤痕长度1.5cm以上。经法医鉴定,陈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新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向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孙某、刘某、向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对被害人拘禁时间较长,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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