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春雷:很多人都和B(女)一样,认为房子是双方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然。“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的出资是房屋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房子的所有权归A所有,如果B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房产有出资,只能就这一部分出资行使对A的债权,由A对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