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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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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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浴场经营须禁走法律高压线
  通讯员  黄锦锦 朔雪

  短短一个多月,组织卖淫的次数已达到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近日,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石某是我县一家洗浴场老板,平时浴场生意不温不火,勉强维持经营。今年2月份,几名女子主动找上门,希望能到石某的浴场工作,并提出她们可以帮助石某的浴场赚钱。石某知道这几个女子实际上是卖淫女,但终究没能抵挡住“挣快钱”的诱惑。不久,石某就腾出了浴场四楼的房间供这些女子住宿,还在三楼到四楼的通道上安装了防盗门,以防止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这些女子也正式开始在浴场“上班”。这样的违法经营一直持续到今年3月份,公安机关根据事先掌握的线索,在浴场四楼当场查获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卖淫女、嫖客,并抓获浴场老板石某。

  县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天气渐凉,又到了浴场经营的“黄金时期”,浴场经营者一定要抵制住“挣快钱”的诱惑,禁走高压线,学法,懂法,守法,向各种不法经营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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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昌法治之窗07检察官提醒:浴场经营须禁走法律高压线 2015-11-17 2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