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隐瞒实情与精神病妻离婚被判无效
  【案情简介】2001年5月,妻子王某与丈夫金某登记结婚。2006年10月至今年6月,王某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今年5月,金某与王某至某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代理女儿将该民政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最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此次民政局核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点评】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晶晶:《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金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王某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政局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该民政局向王某和金某核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应撤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快讯
   第03版:民生
   第04版:专刊
   第05版:人文
   第06版:沃洲论坛
   第07版:法治之窗
   第08版:健康资讯
县司法局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
检察官提醒:浴场经营须禁走法律高压线
只为讨要“情债” 拘禁昔日男友
隐瞒实情与精神病妻离婚被判无效
一次抄近路 抄掉了堂哥的命
法院工作 零距离体验
广告
今日新昌法治之窗07隐瞒实情与精神病妻离婚被判无效 2015-11-17 2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