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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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4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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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因暴力打砸施工设备被判刑
  通讯员 求金霞

  因外地公司承包工程报价低,影响到自己的生意,石某“土霸王”心理作祟,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到对方公司施工现场寻衅滋事,试图通过暴力打砸形式阻扰施工。5月23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七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其中六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石某系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塑胶跑道承包工程。2015年10月中旬,石某从别处听说,回山镇中心小学塑胶跑道工程被一外地公司承包,遂打电话联系对方施工负责人谭某。在得知该外地公司报价低于己方报价后,石某担心因失去价格优势而接不到工程,于是强硬要求谭某所在公司要么提高工程报价,要么不要在新昌接工程。谭某认为,自己公司的工程报价属于正常报价,不存在故意拉低报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与石某在电话中为报价一事发生言语冲突。

  石某觉得自己一个本地人竟然被初来乍到的外地人欺负,咽不下这口气。为泄心中不满,他事先将七、八根自来水钢管、二把榔头放置在汽车后备箱中,并纠集王某、俞某、鲍某、高某、赵某等人,商量将该外地公司在回山镇中心小学操场内施工中的喷涂机砸掉。2015年10月19日下午15时许,石某、俞某分别驾车搭载上述社会人员前往回山镇中心小学。抵达后,石某和俞某在车内等候接应,其余人员手持榔头、自来水钢管冲进学校操场内。

  “当时我们几个工人正在施工,大约6、7个20出头的年轻小伙冲了进来,他们二话不说就用铁棍、榔头猛砸喷涂机。”事后,回想起当时的打砸场面,工人顾某仍心有余悸。经评估,该喷涂机价值人民币16110元。

  2015年11月11日、11月30日、12月1日,王某、俞某、石某、赵某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1月11日、11月12日、11月14日,被告人俞某某、鲍某、高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石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王某、俞某、高某、鲍某、俞某某、赵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石某、王某、俞某、高某、鲍某、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在校园内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宜对被告人石某、王某、俞某、高某、鲍某、俞某某宣告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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