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2016年06月14日 星期二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案情简介】2009年2月,赵某(女)经人介绍与张某(男)相识,双方于2009年5月按习俗举行了婚礼,赵某收受张某彩礼60000元,并于次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在一起生活了2个月,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赵某就回娘家居住。2010年7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要求赵某返还彩礼60000元。

  【律师点评】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晶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赵某与张某已登记结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虽说只有2个月,但赵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具有法定的返还情形,故依法不需返还。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快讯
   第03版:民生
   第04版:专刊
   第05版:人文
   第06版:金色田野
   第07版:法治之窗
   第08版:生活资讯
澄潭法庭召开政法联席工作会议
市司法局来新督查“护航G20”工作
沙溪司法所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县检察院受理一起香烟诈骗案
镜岭司法所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七人因暴力打砸施工设备被判刑
离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夏季鼻子冒油如何处理
广告
今日新昌法治之窗07离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2016-06-14 2 2016年06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