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晶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赵某与张某已登记结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虽说只有2个月,但赵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具有法定的返还情形,故依法不需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