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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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1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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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身边(53)
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房屋
  【案情简介】2004年,俞某、徐某夫妇将坐落于某县某村的两间平房以37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张某夫妇(系该县城镇居民),王某、张某一直将这两间平房出租,未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14年5月,该县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王某、张某订立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一份,该房屋因此被拆迁,按照协议,王某、张某可得房屋拆迁补偿款415000元,2015年1月俞某、徐某夫妇起诉王某、张某夫妇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拆迁款补偿款。

  【律师点评】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晶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本案中,诉争房屋土地系农村房屋,被告王某、张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该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损失应当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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