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晶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本案中,诉争房屋土地系农村房屋,被告王某、张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该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损失应当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