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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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1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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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知悔改 再犯抢劫被判刑
  通讯员  求金霞

  本应三十而立的朱某因手头紧,临时起意抢了一家药店2320元营业款,将自己二度送进了班房。5月26日,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朱某抢劫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朱某是浙江省青田县人,读完初中即辍学在家,早年随父母来新昌打工。2008年3月,朱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被假释。

  今年2月23日,朱某为母亲生病一事心烦,离家到县客运中心附近散心。眼看着身上仅剩几十元钱,连吃喝都无法保证,朱某的脑子里便产生了拦路抢劫的念头。于是,他就近来到塔山村,在一番观察踩点后,将目标锁定在了一家尚在营业的药店。

  确定好目标,朱某在药店旁边的工地内捡了半块红砖,并将砖块包裹在一块白毛巾内,藏于怀中。“当时我站在收银机前清点当天的营业款,正好背对着大门,没发现有人进店,直到有人一手勒住我的脖子,叫我不要出声。”女店员黄某回忆道。待恐吓住店员后,朱某抢过收银机内的2320元钱,威胁女店员蹲到药店里屋仓库角落,然后快速逃离了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黄某报案后,通过监控录像很快锁定了朱某为犯罪嫌疑人,并迅速展开侦查,不到24小时就在某宾馆内成功抓获朱某,追回赃款1900元并发还被害人。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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