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林业厅下发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重新明确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定义,以及申请、变更、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与《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各项条件和不予行政许可的相关情况。新办法下《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经营利用核准证》将以行政许可决定书方式发放,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正积极学习新的管理办法,协助森林公安局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清理整顿活动,力争在新办法正式实施后做好“两证”的新证换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