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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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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新标准确定
  通讯员 吕 强

  日前,县人力社保局公布了2015年全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个体劳动者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新标准。

  据悉,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我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为48525元,与2014年的46359元相比,增加了2166元,同比增长4.67%。个体劳动者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月缴纳标准分别以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200%、300%作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8%;基本医疗保险月缴纳标准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作为基数,缴费比例为5.5%,经测算为237元/月;大病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5元/月。

  目前,个体劳动者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新标准仍分四个档次:第一档824元,与目前缴纳标准相比较,增长42元,同比增长5.37%;第二档1017元,与目前缴纳标准相比较,增长66元,同比增长6.94%;第三档1793元,与目前缴纳标准相比较,增长116元,同比增长6.92%;第四档2569元,与目前缴纳标准相比较,增长167元,同比增长6.95%。新标准从2016年7月份起执行,个体劳动者可任选一档标准进行缴纳。

  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个体劳动者,应在每月5日前将费用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市民卡),以免存款不足导致不能及时扣款,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如需缴费凭证的,可在扣缴成功后向签约扣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索取书面扣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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