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莲霞诉你单位工资争议案(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0382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申请人杨莲霞要求你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591.6元,医药费14483.08元,护理费1700.4元,伙食补助费219元,伤残鉴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933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6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6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0267.08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0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