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赚点钱少交点税,潘某铤而走险,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潘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潘某是新昌人,自己经营了一家机械厂,主要是制造加工机械配件,近些年行情不错,工厂的业绩也较为可观。2013年4月,潘某在饭局上认识了一个叫小梁(另案处理)的人,其自称在杭州做钢板原料生意,有需要的话还可以帮忙开发票。潘某听在耳里,也记进了心里,两人就互相留了电话号码。
没过多久,潘某觉得自己的厂进项发票不够,这便想到了小梁,希望从他那里开出一些发票抵扣税款,自己就能省下不少税款钱。小梁按潘某的要求开好发票后寄出,潘某就通过财务人员将相应款项通过对公账号转给开票公司,公司收到钱后,小梁在扣除票面金额7%-8%的手续费后通过其个人账户把钱返回到潘某的个人账户上,在此之间,双方并没有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潘某通过小梁的帮忙,取得杭州三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总计50余万元,已全部被潘某用作进项税款申报抵扣。同时,经潘某自行估算,累计付给小梁开票费2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潘某补交了所有税款。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