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找到汽车咨询公司要求按揭买车,陈某(乙方)并与汽车咨询公司(甲方)签订《借款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以其购买的车辆作为抵押反担保向甲方申请提供借款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办理借款信息咨询、资质审核、撮合出借人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乙方对出借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进行还款管理等业务;如乙方出现逾期或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控制并处置车辆。乙方经甲方推荐,与特定出借人借款26万元。
2017年9月,陈某因超出约定的时间一天还款,汽车咨询公司就以陈某违约为由,强行将陈某的车辆拖走。为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经法院审理,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汽车公司向陈某返还车辆。
【律师点评】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 吕勇: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综上,双方签订的《借款服务协议》“如乙方出现逾期或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控制并处置车辆 ”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汽车咨询公司不能以此滞留陈某所有的车辆。因此,汽车咨询公司无权拖走陈某的车辆,应当返还陈某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