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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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4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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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气枪过瘾 非法持有获刑
  通讯员 竹鑫

  一个人有自己的兴趣爱好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一些爱好可要不得。47岁的杨某平时喜欢枪支,通过多种渠道购买枪支配件、弹药,最终引来牢狱之灾。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件,被告人杨某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多年前,杨某从嵊州购买了一支气枪来玩,并有铅弹几百发,一同藏于新昌县乡下的老家中。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不经意间看到在菜场围墙上张贴的小广告上有卖气枪的手机号码,出于好奇便试着联系。接电话的是一个陌生男子,杨某与卖家谈拢价钱后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在兔毛市场停车场的位置交易枪管、枪身、弹簧等气枪配件及铅弹871发。杨某将到手的零件拿回家自行组装,又去儒岙、回山等地进行试枪,但准心不是很好,便一直想着应该如何对气枪进行改进。

  2016年上半年,杨某为了省去给气枪打气的功夫,通过淘宝购买了气瓶和阀门,用来装在气枪上。2017年12月,杨某又经淘宝购买了一个黄铜过桥,装在气枪上面可以起到密封气体的作用。

  2018年6月2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线索,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杨某如实供述了事实。民警在其出租房的床底下和老家中发现并扣押了疑似气枪铅弹共1672发、疑似气枪1把、打气筒1只。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持有的1把疑似气枪为气枪,1672发疑似气枪铅弹为气枪弹。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确定了被告人杨某的刑罚。

  枪支弹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我国法律严禁公民个人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弹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气枪铅弹属于弹药的范围进行了确定,本案杨某持有气枪铅弹已经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

  另外,法官提醒,非法持有“仿真枪”同样有违法犯罪的风险。对于类似“仿真枪”的枪状物,经过司法鉴定,一旦枪口比动能达到相关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因此,真诚告诫痴迷枪支的广大机械“发烧友”,娱乐爱好无极限,法律法规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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