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是一位全职妈妈,作息不规律,睡眠质量不佳。偶然听朋友介绍某平台上销售的某款产品对于改善睡眠效果不错,于是购买使用,果然效果良好,又另行购买该平台其他产品,自我感觉效果均不错。祁某发现自己购买该平台产品后,如继续介绍他人购买能获得一定的返利,被介绍人如介绍第三人购买,第三人介绍第四人购买,最初的推荐者均能依次层层返利。看着宣传材料中的专利证书,又听朋友介绍因推荐产品获利颇丰,于是动心,遂去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成为个体工商户,开始向身边亲朋好友销售该产品。几个月后已推荐几十人购买该产品,其平台账户显示可提现销售分红万余元。祁某未予提现,继续在平台投资,直至公安机关以祁某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予以立案。后经法院审判,祁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张瑶律师:
我们一般对传销的认识停留在非法拘禁、强迫缴费、空手套白狼的印象中,但那只是传销的一部分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否成立并不取决于受害者交纳费用后是否得到产品,而取决于营销模式是否通过分层级、发展人员数量来计算报酬或返利。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组织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祁某参与的营销平台未取得相应的直销许可证书,以购买产品的方式吸引会员,又在会员中分层、分线发展,将下线所支付的部分费用按比例分配给上线,祁某所发展的会员层级达到三层以上,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已经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尽管祁某为了向他人推荐购买产品,专门办理了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只是对于其作为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活动的许可,并不意味允许其参与传销平台相关活动。
【律师寄语】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济环境的发酵,许多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但是新型的传销模式也混迹其中。我们在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加以甄别。遇到层层分级,上线可获得下线相应分红的模式需要注意分红层级是否超过三级,如超过三级却没有相应的直销牌照,则很可能涉及传销,需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