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开展2020年度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6月26日。
二、缴费基数申报对象
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用人单位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其职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其中月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待全省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另行通知)。
四、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一)“企服宝”网上申报
开通“企服宝”的用人单位通过“企服宝”登录“绍兴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以下简称“网报系统”),通过“批量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导出未申报人员,填报后导入并保存,到申报中心申报,审核成功后即可,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
(二)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
未开通“企服宝”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法人数字证书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网报系统”,通过“批量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导出未申报人员,填报后导入并保存,到申报中心申报,审核成功后即可,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网报系统”登陆地址为:
http://esso.zjzwfw.gov.cn/opensso/spsaehandler/metaAlias/sp?spappurl=http://60.190.201.219:8080/sionline/LogonCheck_zww.jsp。
(三)窗口申报
未开通“企服宝”及暂不具有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到县社保中心自助申报服务区办理自助申报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同上。
五、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和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调整确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1.本次填报缴费工资的职工为用人单位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参保人员。
对2019年新增的参保职工,属于调入的,应包括其在原单位的工资月数和工资收入;属于新招用的,填实际收入的月平均工资。
对2020年5月1日后新增参保人员以办理参保手续时填报的缴费工资作为核定该参保人员2020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的依据。
2.2020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不再受理缴费工资的申报和调整业务。各用人单位在缴费基数启用后,在“网报系统”的“职工花名册”里查询本单位职工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
3.缴费基数的申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需经参保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各单位务必按实、及时申报,不得瞒报、弄虚作假,县社保中心将适时对部分单位实施稽核,对拒不按规定申报和少报、虚报、瞒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重新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400-960-8590。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