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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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6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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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千千万 “跑分”沾不得

  通讯员 黄鹏岚

  “想不想要赚点零花钱用啊?我这边有个赚钱渠道,操作简单又方便!”

  在朋友的“推荐”下,本案的主人公小波在明知道某平台上的钱是用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还是对佣金动了心,开始帮助某平台进行“跑分”活动。

  所谓“跑分”,是一种为人提供支付通道,并从中获取佣金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指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替对方进行代收款,对方再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犯罪分子常利用这一方式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洗白”。它通常披着网络兼职的外衣,“只需要出租或者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账号,就可日赚千元”这类看似诱惑性的话语,使得像小波这样的人一不小心就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小波通过朋友发来的链接下载了某平台软件。下载之后,小波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注册了账号,还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绑定在该平台上,按照平台要求交了500元的保证金后,小波就开始“跑分”了。期间,小波的其中一张银行卡因操作异常曾被冻结了几日,然而此时的小波一心只想着“赚钱”,并没有就此收手,而是继续进行“跑分”活动。直至案发,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小波两张银行卡的“跑分”流水合计达240余万元,他获取了8000余元佣金。

  近日,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小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个人信息、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电话卡等应该注意保管。出租、出借、贩卖很可能会影响相关账号的安全使用,侵害个人合法权益,带来信息泄露等重大风险,甚至会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犯罪。同时,面对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网络兼职”,需要擦亮双眼,仔细甄别,切勿因“小利”而失“大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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