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铭豪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求杭天、吴夏雯、何奇芳、吕楠楠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2)168号);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刘雅玲、吕添豪、李郭婴、王杜蔚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2)176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求杭天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7600元,经济补偿金1650元,共计9250元,补缴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的社会保险。
申请人吴夏雯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3615元,经济补偿金1400元,共计5015元。
申请人何奇芳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7293.5元、经济补偿金1650元,共计8843.5元,补缴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的社会保险。
申请人吕楠楠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7358元、经济补偿金1650元,共计9008元,补缴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的社会保险。
申请人刘雅玲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9313元、经济补偿金1750元,另一倍工资6527.4元,共计17590.4元。
申请人吕添豪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7135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共计8635元。
申请人李郭婴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0272.7元,经济补偿金1750元,共计12022.7元。
申请人王杜蔚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7854.4元,经济补偿金1750元,共计9604.4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