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单位的“告知”,作为劳动者的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点评:
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吕金律师点评:该案中,单位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是否能获得双倍工资的补偿?单位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因工负伤致残,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获得怎样的补偿?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在本案中王某可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最迟期限为2012年10月,现已过期,无法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单方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王某理论上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单位仅口头告知,一旦申请劳动仲裁,其就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相反,单位有可能提供王某旷工的证据,提出因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力求单位出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或根据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方可停止去上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本案中,根据王某的具体情况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王某可获得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的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的2个月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个月的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