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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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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农业局关于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新农〔2014〕1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206台拖拉机(详见附件)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其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全部作废,并注销拖拉机档案。

  特此通告。附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号牌号码清单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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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农业局关于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达到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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