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成长性较好的部分工业企业。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标准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个月的额度,所属期为2014年10、11月份应申报、核定的正常应缴费款。正常应缴费款不包括以前月份补申报、补收补退的部分。若企业存在减征期间有涉及以前月份补收补退的情况则在汇算清缴期自行调整。对虚假提高当月缴费基数的,由地税部门进行缴费评估,一经查实取消减征待遇。
本次减征统一在2014年11月份、12月份集中操作。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
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工业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三)集中减征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