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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赵叶姝、杨怡儿、朱琳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3)1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赵叶姝要求解除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2022年10月、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8843.9元;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1059.25元;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10月、11月两个月的社会保险2785.6元。
申请人杨怡儿要求解除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2022年10月、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7550.23元;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7550.23元;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10月、11月两个月的社会保险2785.6元。
申请人朱琳要求解除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2022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0940.1元;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8408.4元;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社会保险4178.4元;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11月、12月学校学生外送餐费255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3年3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